第四次經濟普查對歷史GDP數據的調整可能包括以下方面。第一,由于數據資料更加完整、統計方法調整、新經濟新業態等因素,2018年的名義GDP規模相比初步核算上調,進而追溯上調2014-2017年的名義GDP規模。由于初步核算數據的準確性提高,2018年的名義GDP規模相比初步核算的上調幅度可能進一步收窄。第二,給定歷史通脹水平,GDP規模上調要求2014-2018年的實際GDP增速也相應上調,由于經濟規模的上調幅度相比前次普查可能收窄,進而導致2014-2018年的經濟增速上調幅度相比2009-2013年更小。第三,本次經濟普查不影響2019年的經濟增速數據。
近期“穩增長”的壓力可能體現為以下幾點:一是2019年的經濟增長需要“保6”,如果單季增速跌至6%以下,則會給2020年穩增長造成較大壓力;二是經濟普查對歷史數據的調整可以為經濟政策提供較大的回旋余地,如果不做調整,倍增任務的“保6”壓力可能貫穿2020全年,使穩增長的需求持續緊繃,歷史數據調整后則可以把經濟增長目標下限設定為5.5%,實現的難度得以大為減輕;三是2020年季度經濟增速的下行需要溫和穩健可控,單季增速回落幅度不宜超過0.1個百分點,如果出現0.2個百分點甚至更大的單季增速跌幅,則不利于倍增任務的完成。
就業方面,如果經濟普查后的數據調整使2020年經濟增速“破6”也能實現翻番任務,當年城鎮新增就業人數的目標仍可以設定為“1100萬人以上”。
正文
一
GDP歷史數據的調整
據統計局披露,中國年度GDP要進行兩次核算,第一次為GDP初步核算,第二次為GDP最終核實。年度GDP初步核算在次年1月20日之前完成,年度GDP最終核實在隔年1月份完成。每一次最終核算結果都會改變名義GDP規模,但四舍五入后實際GDP增速的調整較少出現。近十年來,最終核實的實際GDP增速只相比初步核算數做出過兩次調整:第一次是2009年的經濟增速從初步核算的9.1%上調至9.2%,第二次是2017年的經濟增速從初步核算的6.9%下調至6.8%。
全國經濟普查可以對GDP的最終核實數據做出再次調整。經濟普查每5年進行一次,分別在逢3、8的年份實施。2018年的第四次經濟普查標準時點為2018年12月31日,普查時期資料為2018年年度資料。名義GDP規模方面,前三次經濟普查分別使2004、2008、2013年的名義GDP總量相比初步核算數增加16.8%、4.4%、3.4%,增幅逐次收窄,反應初步核算的準確度提高。第三次經濟普查修訂2013年GDP數據后,還需要對2013年以前的GDP歷史數據進行修訂。向上修訂可能主要來自3個領域,一是納入研發及其對GDP的貢獻,二是房地產行業的貢獻核算從歷史成本法轉變為市場租金法,三是對此前被低估的服務業進行全方位統計。實際GDP增速方面,根據現行公布的數據,2013年經濟增速從初步核算的7.7%上調至7.8%,2009-2012年的經濟增速也分別相比各自的最終核實數據有所上調,其中2009年的經濟增速在最終核實數相比初步核算數上調的基礎上,再次上調0.2個百分點,其他年份的經濟增速也分別上調了0.2-0.3個百分點。每次經濟普查并未調整其標準時點以后的經濟增速,2004、2008、2013年經濟普查后,2005、2009、2014年的經濟增速數據基本未受影響。
據歷史經濟普查的調整經驗,我們認為,第四次經濟普查對歷史GDP數據的調整可能包括以下方面。第一,由于數據資料更加完整、統計方法調整、新經濟新業態等因素,2018年的名義GDP規模相比初步核算上調,進而追溯上調2014-2017年的名義GDP規模。由于初步核算數據的準確性提高,2018年的名義GDP規模相比初步核算的上調幅度可能進一步收窄。第二,給定歷史通脹水平,GDP規模上調要求2014-2018年的實際GDP增速也相應上調,由于經濟規模的上調幅度相比前次普查可能收窄,進而導致2014-2018年的經濟增速上調幅度相比2009-2013年更小。第三,本次經濟普查不影響2019年的經濟增速數據。
二
經濟普查對2020目標增速的影響
2020年的經濟增速政策目標需要完成“2020年實現國內生產總值比2010年翻番”的倍增任務,我們假設2019年經濟增速6.2%,對2020年穩增長目標的設定做了情景預測。“無變化”情景假設經濟普查并未調整歷史的經濟增長數據,那么2020年的經濟增速需要至少達到6%才能完成倍增任務。情形1假設經濟普查只調整了一年的經濟數據,使2018年增速上調0.1個百分點,則完成2020年倍增任務所需的當年最低經濟增速為5.9%。情形2在情形1的基礎上進一步假設2017年的經濟增速在最終核實下調后,重新回調至初步核算的水平。從GDP結構看,2017年經濟增速最終核實數據相比初步核算的下調,主要來自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增加值的增速從初步核算的26%下調至21.8%,根據行業權重測算導致經濟增速下調0.12個百分點。該行業屬于當前經濟的新業態、新動能,有可能因為數據資料的完整性而重估上調其增加值規模,進而使2017年經濟增速數據重回6.9%。情形2下完成2020年倍增任務所需的當年最低經濟增速為5.8%。情形3假設調整了2014-2018五年的經濟增速,在情形2的基礎上,上調2014-2016年經濟增速各0.1個百分點,則2020年完成倍增任務的經濟增速目標下限是5.5%。考慮到經濟增長目標取整的慣例,情形3中2020年經濟增速的目標區間可以將5.5%設置為其下限。
考慮經濟增速的季度分布,我們以2018年為基期測算,當2019年Q3、Q4增速分別為6.1%、6%時,全年經濟增速可達6.2%。從各種可能的季度分布組合來看,2020全年經濟增速可能難以超過6%、但也不容易落到5.5%以下,大概率處于5.5%-6%的區間中。如果2020Q1通過政策發力前置實現“開門紅”、使當季經濟增速短暫企穩至6%,2020Q2-Q4每個季度允許經濟增速回落0.1個百分點,分別為5.9%、5.8%、5.7%,則可以完成情形2中5.8%的全年經濟增長目標。如果在2020Q1經濟企穩的基礎上,Q2-Q4還有至少一個季度能短暫企穩,才可以在四舍五入后完成情景1中5.9%的全年經濟增長目標。因此近期“穩增長”的壓力可能體現為以下幾點:一是2019年的經濟增長需要“保6”,如果單季增速跌至6%以下,則會給2020年穩增長造成較大壓力;二是經濟普查對歷史數據的調整可以為經濟政策提供較大的回旋余地,如果不做調整,倍增任務的“保6”壓力可能貫穿2020全年,使穩增長的需求持續緊繃,歷史數據調整后則可以把經濟增長目標下限設定為5.5%,實現的難度得以大為減輕;三是2020年季度經濟增速的下行需要溫和穩健可控,單季增速回落幅度不宜超過0.1個百分點,如果出現0.2個百分點甚至更大的單季增速跌幅,則不利于倍增任務的完成。
充分就業是設定穩增長目標的首要動機,隨著第三產業的經濟占比提高,單位GDP增長拉動的新增就業規模呈現上升趨勢。從近年數據看,單位GDP增速對應的新增就業人數在200萬左右,2019年政府經濟增長與就業目標隱含的單位GDP增長對應的新增就業人數在180萬左右。按照200萬測算,5.5%-6%的經濟增速可以完成“城鎮新增就業1100萬人以上”的政策目標,但對于實現“城鎮新增就業要在實現預期目標的基礎上,力爭達到近幾年的實際規模(1300萬以上)”目標有難度。如果經濟普查后的數據調整使2020年經濟增速“破6”也能實現翻番任務,當年城鎮新增就業人數的目標仍可以設定為“1100萬人以上”,但需要刪掉“力爭達到近幾年實際規模”的表述,該表述只在2019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中出現過。



